(一)研究制定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措施,对全区人事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二)指导全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综合管理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聘任(用)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公务员的录用、交流、轮换、考核、奖励、培训、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人才交流工作,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引进和合理使用,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服务。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五)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调配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干部教育的有关培训和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工作。
(六)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和技师评聘的申报审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七)负责全区军官转业接收、安置工作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八)负责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区级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区级机关部门职能工作的考核。
(九)负责全区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下岗人员登记、职业介绍、招工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优惠证的发放和就业指导、统计等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三)负责劳动力市场、街道、乡和社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及综合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十七)督促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市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